七、山东省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查处白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7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智慧监控系统发现的线索,在东营北部海域查获白某某等2人驾驶“鲁某渔养61120”、“鲁某渔养61140”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海蜇110千克。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白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分别对当事人白某某等2人作出罚款1.7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非法捕捞行为具有高度流动性和空间跨越性,证据容易灭失。在执法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传统的“海上查、肉眼看”难以实时全面开展监管,收效不佳。通过智慧渔政监控等高科技手段,有利于压减监管成本,提升执法效能,是渔业管理提质增效的重要发展方向。
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张某某等3人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通报的违法线索,对张某某经营的“冀某渔06857”、“冀某渔06858”船开展执法检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船舶经营人张某某伙同船长张某某、安某某,通过拆卸、屏蔽北斗和AIS等方式逃避监管,擅自将船舶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港转至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河港。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船舶经营人张某某作出每艘渔船罚款17万元,合计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船长张某某、安某某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并暂扣职务船员证书9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涉海非法捕捞行为流动性强,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很可能不在同一个区域,案件查处往往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协同配合。今年,沿海十一省渔政执法机构联合签署《辽冀津鲁苏沪浙闽粤桂琼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为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和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强化省际执法协作、加大对跨省渔船的执法监管力度奠定了基础。本案中,河北、浙江两省渔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机制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查处违反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的擅自转港案件,彰显了协作监管机制的巨大威力。
九、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闽某渔09987”等45艘渔船违反休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4年8月16—17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在北纬35度、浙中海域、北纬26度30分同步开展“东海突击行动”,查获“闽某渔09987”等45艘渔船、520名涉案人员,涉案渔获物87200余箱(约1526余吨)。当事人在休禁渔期跨海区从事非法“捕、运、销”活动,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点评
目前,我国各海区伏季休渔启动时间均为每年5月1日,但结束时间尚未统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相邻海区的开渔时间差,浑水摸鱼擅自进入尚在休渔期的水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破坏伏季休渔秩序,危害海洋渔业资源。针对这一情况,农业农村部连续二年协调有关地方开展“东海突击行动”,一举抓获45艘非法捕捞船舶,涉案渔船、人员及渔获物数量为多年来罕见,案情高度复杂程度。该案件的成功查处,既表明各地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显著提升,也提醒我们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形势仍较严峻复杂,执法力度不容放松。
来源 | 中国水产公众号
编辑 |吴霜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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