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擅自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如何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 | 吴霜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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