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朋友们!水产养殖全过程注意事项来了→

养殖前准备

苗种放养前做好池塘清整、网衣清洗消毒;对水源水、养殖水体、设施和工具进行消毒;对发病养殖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养殖区域,养殖人员进出养殖区要进行消毒,工具不交叉使用。

采购把关

1.苗种采购

养殖生产者应到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正规育苗场购买苗种,所购苗种应当具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推荐选择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优良新品种。 

苗种放养前应进行筛选,剔除病弱苗种,视情选择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等水产养殖用兽药进行药浴,确保苗种健康。苗种投放后,做好记录。

对于未开展苗种检疫的品种(如牛蛙等),可通过正规渠道挑选体格健壮、反应灵敏、无伤无病、发育良好、性成熟的个体。

2.饲料采购

不采购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及添加剂,不采购变质和过期的配合饲料。

3.水产养殖用兽药采购

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购买水产养殖用兽药。不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兽药。 

注意甄别并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 、“动保产品” 、“水质改良剂” 、“底质改良剂” 、“微生态制剂” 、“中草药” 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当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现购现用,并在用药记录中对应处标明处方签号。

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的使用

1.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使用

养殖水产品发病后应及时准确诊断,参照《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从国家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选用药物,对症下药,做到 “六个不用”(不用禁停用药物、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 人用药、不用化学农药和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 

用药时,准确计算用药量,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施药时要保证良好的环境条件,水质恶化、阴雨 天时施药要谨慎;混养池用药时要注意药物对不同养殖动物的毒性,药物配合使用时要注意药物之间的拮抗作用。特别要注意严 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2.饲料的投喂

饲料投饵量除按水产品体重计算外,还应根据气候、水质及残饵等情况酌量调整,做到少量多次。提倡“ 四定” (即定质、定量、定时、定位)和“三看” (看天气、看水质、看鱼情)的投喂原则。 

投饲根据养殖品种和塘口条件而定,做到“匀、足、好”。患病时要减少饲料投喂,内服用药拌料要均匀。

日常管理

1.水质调控

按照养殖前期、中期、后期池塘投饵和水体肥瘦情况,做好水质管理工作,调节水质肥度和透明度;合理使用增氧机;维持水体合理指标(溶氧、氨氮、亚硝酸盐等)。

2.定期巡塘 

每日定期巡塘,注意观察天气、水质变化和水产养殖动物的活动与摄食情况,确定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定期检测养殖水及尾排水状况。及时打捞池内残草、污物等,保持良好的养殖环境。

3.及时防控

对发病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不将疫区水体随便排放。不随便丢弃致病或死亡的动物,应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病区使用的工具应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与扩散。提前做好夏季防暴雨、台风以及冬季低温冰冻雪灾等恶劣天气应对准备。

规范捕运和上市

1.规范捕运

水产养殖动物(鱼、蛙等)上市前应停料。起捕拉网时要小心操作,避免体表受伤感染。运输时遵循《活水产品运输技术规范》(GB/T36192 - 2024)和《活鱼运输技术规范》(GB/T27638-2011)等。

2.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

 养殖水产品出塘时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在休药期内不允许对外销售上市。几种常用抗生素休药期如下:氟苯尼考粉为375度日,恩诺沙星粉(水产用)为500度日,盐酸多西环素粉( 水产用)为750度日,甲砜霉素粉为500度日,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为500度日,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为500度日,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为500度日。休药期中“度日” 是指水温与停药天数的乘积,如某种兽药休药期为500度日,当水温25摄氏度,至少需停药20日,即25摄氏度×20日=500度日。

3.养殖水产品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 (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二甲嘧啶等 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在水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鳊鱼、大口黑鲈、鲫、乌鳢、大黄鱼、牛蛙和黄鳝常用药物及限量值如下: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和≤10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总和≤1000μg/kg;甲砜霉素≤50μg/kg;磺胺嘧啶等12种磺胺类总量≤100μg/kg。黄鳝还需遵守的常用药物及限量值如下:阿苯达唑≤100μg/kg;四环素类≤200μg/kg。

其他药物残留限量值可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等标准。规模化养殖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鼓励其他养殖主体参照执行。


来源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 | 吴霜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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