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防疫法把“动物”界定为两个大类:
第一大类是家畜家禽;第二大类即为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捕获的野生动物。
家畜家禽的主要用途是向人类提供肉类产品,是食物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除水生动物外,虽然功能用途不以提供肉类为主,但在其饲养、使用、经营等活动中也均与人类密切接触,同样具有传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威胁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实验动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与实验动物相关的饲养、经营活动,主要由科技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主要来源于野生动物,一般为濒临灭绝或引人注目的动物。
伴侣动物。是指能够和人生活在一起进行亲密沟通和情感交流,并给人带来愉悦感的动物,比如家养犬、猫等。
水生动物。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养殖动物。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利用活动主要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其中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一般是指林业草原部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一般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洋渔业部门。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 中国兽医发布公众号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何聆溪 焦子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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