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将“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列入动物产品。
奶、蛋都是重要的动物产品,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为了减少通过奶、蛋传播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垂直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动物防疫法将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也列入调整范围。但与其他动物产品不同的是,奶、蛋是由健康状况比较稳定的供体动物(乳用动物、产蛋禽类)持续提供的,因此,对供体实施有效防疫措施且未发生动物疫情的情况下,不需要对奶、蛋实施检疫等防疫措施,经品质检验合格即可上市;如果生产奶、蛋的供体动物发生疫病,或其所在饲养场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其生产的奶、蛋应视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须对其采取必要的检测、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中国兽医发布公众号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何聆溪 焦子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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