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如何进行疫情通报?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密切接触人群开展监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对野生动物加强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人间病例后,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公布疫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动物进行监测排查,如发现动物染疫或发生疫情,应按规定对发病动物、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加强消毒灭源;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对野生动物加强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周边的畜禽进行监测排查,如发现畜禽染疫或发生疫情,应按规定对发病畜禽、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加强消毒灭源;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密切接触人群开展监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沟通协调和联防联控,人间疫情与动物疫情同步防控,畜禽疫情与野生动物疫情统筹防控,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 中国兽医发布公众号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何聆溪 焦子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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