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应知应会 | 畜禽运输“落地双报告”法规详解与责任警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22年新修订后施行至今已经近三年,新修订的办法中对畜禽运输的监管提出了更严格、更全面的要求。

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建立强化了“落地双报告”制度,并配套严厉的处罚措施。所有从事畜禽运输的货主、承运人,以及接收畜禽的饲养场(户)、屠宰加工场所,必须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否则将面临严肃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对这两条法规的详细解读。

办法第四十七条 “落地双报告”制度

本条规定了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的强制性报告义务。

法规原文:

第四十七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谁必须报告?

运输方(货主/承运人):畜禽到达目的地后3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接收方(饲养场/屠宰场):接收畜禽后3日内,向所在地(即目的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哪些畜禽适用?

仅限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准)。

科研、药用、展示、比赛等非饲养或非屠宰用途的畜禽不作强制性规定。

特别提醒!!

只要运输的畜禽用途是继续饲养或屠宰,无论运输距离远近,省内或跨省,均要求实施“双报告”。

报告时限为“3日内”。

强制“双报告”:运输方和接收方双方都必须履行报告责任,形成监管闭环。

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规运输的严厉处罚

本条规定了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未落实“落地双报告”行为的报告主体,将面临的行政处罚详细内容。

法规原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违规运输处罚清单

特别注意!!

对于“证物不符”行为:

数量多于检疫证明的,超出部分按“依法应检未检”处理;数量不足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本条处罚。

对行业主体的行动提示

货主与承运人(运输方):

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到达及时提醒,确保在畜禽到达目的地后3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准确报告。

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规定时间、申报数量进行运输。任何变更需有充分合法理由并及时报备。

如遇运输延误或数量异常(如途中病死),必须立即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兽医诊断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气象预警、事故证明等),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饲养场(户)与屠宰加工场所(接收方):

在接收畜禽后3日内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接收信息。

接收畜禽时,必须当场仔细核对实际接收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应立即与运输方确认原因,并按规定处理或报告。

认真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性和信息真实性,确保来源合法合规。

动物检疫法规的“落地双报告”制度及处罚规定是构筑动物疫病防控坚固防线的必要基石。严格遵守本办法不仅为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也为公共卫生安全承担应尽的责任。

请所有相关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完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运营,共同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大局。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何聆溪 焦子焰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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