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发展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畜牧)发展(服务、推广)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牛羊检疫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产地检疫

牛羊出栏前,养殖场(户)应依法主动申报检疫,由官方兽医(或安排协检员协助)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牛羊在依法依规设立的集贸市场进行交易后需继续流通的,货主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检疫申报单、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及完整进出场记录等材料;若证明超期,须查验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或7日内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并对牛羊实施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均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 规范屠宰检疫

各地应合理设定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做好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并对集中屠宰场所实行官方兽医派驻。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对进场牛羊实行宰前检查,核对检疫证明信息、畜禽标识佩戴等情况。

在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屠宰企业对相关牛羊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牛羊屠宰企业要依法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按要求对屠宰肉品实施产品检验,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严禁注水和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

三 强化检疫监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具体单位,切实履行动物检疫监管职责。要完善运输畜禽检疫信息落地反馈,推进动物检疫全链条闭环监管,严格执行畜禽运输落地“双报告”制度。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打击逃避检疫、非法转(调)运、宰杀或买卖病死牛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积极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条件审查,指导交易市场建立并落实定期休市消毒制度,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溯源调查工作。

四 加强防控培训

当前正值高热高湿季节,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增加,各地要加大养殖、运输、屠宰、交易等重点环节的巡查力度,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生物安全防疫措施。

要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防检意识,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何聆溪 焦子焰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声明 | 本文转自以上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