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选择这款拖拉机,正是看中了它有政策补贴,现在这补贴终于有说法了,感谢法院。”拿到补贴损失后,农户郑某感慨地说道。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因农机购置补贴引发的纠纷,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承担一半补贴损失,当场履行完毕,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2024年9月,郑某在某农机代售点购买了一台拖拉机,用于提升农业作业效率。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买符合目录的农机具,在规定时间内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然而,在申请的过程中,因发票开具时间滞后,超过领取补贴的期限,导致郑某未能成功申领补贴10340元。双方就责任归属发生争议。
“我同乡买的同款拖拉机,都顺利拿到了补贴,我比他先买几天却没领到,实在想不通!”郑某向承办法官诉说道。
“车辆证件我都提供了,但是开发票要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郑某10月20日才发给我,我当天就出具了发票,他自己晚了20多天申请,凭啥怨我?”销售方刘某则辩称。
承办法官经调查核实,发票延迟开具属双方沟通不畅所致,刘某未主动明确告知开票所需材料及截止时间,郑某也未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加之双方农事繁忙进一步延误了进程,最终导致超出申报期间。
随即,承办法官向双方指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旨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但政策执行具有明确的时限性和规范性要求。购买方和销售方都应对政策内容及申领流程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协作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失,应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当事人同属一个团镇,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进行释明和劝导,阐明诉讼风险与合作优势,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农机的购置补贴由二人各承担50%,刘某当场向郑某支付5170元。令人欣慰的是,二人当场握手言和,均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合作。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 中国农机化导报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杨圣贤 焦子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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