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等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我中心建立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以充分发挥专家在畜禽屠宰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我中心前期组织开展了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征集工作,经审核,现公布张久成等116名专家为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专家(附件1)。同时,为加强专家库专家管理,规范专家相关行为,我中心制定了《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请认真执行。
附件:1.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专家名单
2.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5年11月4日
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专家名单





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环节质量管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等法规规定,成立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屠宰行业发展、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专家管理,规范专家有关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屠宰技术中心)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工作原则。专家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到期未续聘者自行解聘。专家聘期内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后解聘。根据需要,屠宰技术中心可临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部级检查工作;
(二)参与研究和制修订屠宰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三)参与屠宰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检查、审查和培训等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研究屠宰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分析评估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研究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屠宰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条件与聘任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养过硬,作风清正廉洁;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够服从安排,按要求参加专家库相关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五)熟悉屠宰加工、动物防疫检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熟悉国内外屠宰加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选取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邀请等方式,经屠宰技术中心审核后聘任,聘任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在任期内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专家工作,应及时告知屠宰技术中心提出解聘申请,屠宰技术中心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屠宰技术中心审核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检查、审查等职责的;
(二)与被检查或审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客观、公正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泄露检查、审查等工作中需保密的有关信息的;
(五)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库工作的;
(六)不再符合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专家工作的。
第四章 专家库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屠宰技术中心根据任务需要,组织专家库专家通过会议、咨询、调研、检查等形式开展工作。专家形成的意见最终报屠宰技术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开展部级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等工作时,屠宰技术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建专家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等工作。
专家检查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由屠宰技术中心指定。
专家检查组实行回避制,专家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屠宰技术中心请假。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在任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检查、咨询等相关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对国家屠宰行业管理、质量安全控制等工作计划、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机制、制度和方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开展检查等工作中有权对专家库专家进行监督,直接向屠宰技术中心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本人意愿可提出解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农业农村部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公正性和保密的规定;
(三)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或屠宰技术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完成负责的工作;
(四)开展检查等工作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若与检查对象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个人宣传或面向屠宰企业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屠宰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
来源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编辑 | 万禹龙
编审 | 杨圣贤 焦子焰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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